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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nán)取消農藥批發專營特許制度,降低農藥經營成本!
2023年10月27日 17:33:13 點擊:1099

      7月24日,海南(nán)省人民代表大(dà)會常務委員(yuán)會發布《海南(nán)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幹規定》(簡稱《規定》),宣布取消農藥批發專營特許制度,不再區分(fēn)農藥批發經營和零售經營,降低農藥使用價格。相應地不再以招投标方式确定農藥批發企業和農藥零售經營者的方式,降低農藥經營成本。該規定将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共二十六條,針對農藥生(shēng)産、運輸、儲存、經營和使用過程中(zhōng)的突出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一(yī)、優化農藥經營管理機制,降低制度性成本

  《若幹規定》保障農藥經營市場主體(tǐ)公平參與競争。取消農藥批發專營特許制度,不再區分(fēn)農藥批發經營和零售經營,降低農藥使用價格。相應地不再以招投标方式确定農藥批發企業和農藥零售經營者的方式,降低農藥經營成本。

  實行與國家農藥經營許可相銜接的管理制度,符合條件的農藥經營者可以直接向經營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cūn)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

  二、鼓勵扶持開(kāi)發生(shēng)物(wù)農藥等技術,多方提供技術培訓及指導

  對使用安全、高效農藥,或者采用生(shēng)物(wù)、物(wù)理等技術防治病蟲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補貼。

  鼓勵農藥生(shēng)産經營者、農業科研單位、專業院校、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農業專業技術協會和其他社會團體(tǐ)等爲農藥使用者提供技術培訓、指導和服務。

  三、優化農藥出口貿易營商(shāng)環境

  專門從事農藥出口的貿易企業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cūn)主管部門申請僅限出口的農藥經營許可證,但不得将出口的農藥在境内銷售

  四、完善網絡農藥交易平台管理制度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其營業執照、農藥經營許可證等與經營業務有關的真實信息,相關信息發生(shēng)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通過網絡購買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購買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購買、銷售本經濟特區禁止使用、限制使用或僅限出口的農藥

  另外(wài),明确農藥廣告的審查部門,發布農藥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cūn)主管部門對廣告内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五、優化倉儲保管制度

      禁止在農藥生(shēng)産場所、營業場所、倉儲場所違法銷售、貯存食品、食用農産品、飼料等。

      六、完善農藥經營者培訓制度

  農藥經營者應當接受培訓,具備農藥使用和安全防護的專業知(zhī)識。農藥經營者負有宣傳農藥安全使用知(zhī)識的責任,應當向農藥使用者說明農藥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防治對象、安全間隔期、中(zhōng)毒急救措施等注意事項,不得對農藥使用者進行誤導。

  七、加強監督管理

  違反本規定的行爲,本規定未設定處罰,但《農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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